澎湃新聞首席記者 葛熔金
二手房交易中,為了“避稅”常出現陰陽合同,即以遠低于合同價網簽備案合同,寧波房東張女士近期與買家就簽訂了這樣的陰陽合同,不料買家只愿意按網簽合同付款。張女士不得不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11月2日,澎湃新聞從寧波市海曙區(qū)法院獲悉,日前該院認定雙方簽訂的網簽合同不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被告買家的抗辯不予采納,房東張女士勝訴。
張女士賣房時通過中介找到了意向買家,雙方按日常流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張女士收取2萬元定金。在過戶網簽當天,買家提出“為了過戶省點稅,網簽合同價格寫低一點”,張女士考慮到自己不會有損失就同意了。雙方在網簽合同上寫了一個只有原合同價款20%的價格,中介按該價格為雙方做好了網簽。之后雙方就過戶付款發(fā)生了爭議,買家既不付款,也不配合張女士解除網簽合同。張女士無奈訴至海曙法院,請求解除合同,確認定金歸張女士所有。
買家到法院應訴答辯時,拿出網簽合同,并表示,經雙方協(xié)商原來的合同已作廢,他會按照網簽合同的價格支付款項,如果張女士不同意,應雙倍返還定金。
法官聯系中介、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和稅務部門調查了解,發(fā)現網簽合同所載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原告與被告非親非故,與情理不符。通過中介的證人證言,以及原告陳述、原被告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等內容,法院審理認定,雙方簽訂的網簽合同不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最終,對被告的抗辯不予采納,判決解除網簽合同,定金歸原告所有。
審案法官表示,在遇到陰陽合同時,舉證證明雙方當事人是否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民事行為并非易事。本案中駁回被告的抗辯,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網簽價過低,不符情理,法官憑自由心證就可以推斷。若本案中雙方僅將房價寫低幾萬元,法官在審理中恐怕難以確認哪一份合同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告也就會有較大的敗訴風險。因此,簽訂合同實事求是、遵紀守法才是保護自己權益最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