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綿陽50多歲的王某某和劉某,在他人介紹下建立戀愛關系并同居生活,但僅僅4個月后,兩人就分手了。交往期間,王某某通過微信轉款、發(fā)紅包的方式,給劉某發(fā)了3200余元,還給劉某買了價值8000元的首飾。分手后,王某某認為劉某以耍朋友為名騙取錢財,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微信紅包,以及購買首飾的8000元錢。
6月1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綿陽市游仙區(qū)法院獲悉,法院近日作出判決,王某某支付給劉某的3000余元款項系戀人之間的一般贈與關系,王某某無權要求受贈方返還財物。而購買金銀首飾消費的8000元,由于金額較大,應視為具有婚前彩禮屬性。因雙方未登記結婚,故劉某對該筆金額應負返還義務。不過,劉某在分手后已向王某某支付1萬元現(xiàn)金,對王某某再請求返還8000元款項的主張不予支持。
▲資料圖據(jù)視覺中國。
戀愛4個月分手
男方起訴女方,要求返還微信紅包和首飾
王某某于1968年出生,家住綿陽市游仙區(qū),在他人介紹下,認識了1965年出生的劉某。2019年11月開始,兩人建立起戀愛關系,并同居生活。
交往期間,王某某通過微信轉款、發(fā)紅包的方式,給劉某支付款項7次,合計3200余元,并給劉某買了價值8000元的首飾。然而,這段感情并沒持續(xù)多久。因感情不和,兩人于2020年3月分開。
“一開始就是抱著要結婚目的去的,但是她不講誠信,后來電話也不接,微信也把我拉黑了?!毕胫饲霸诮?jīng)濟上的種種付出,王某某有些無奈,遂一紙訴狀遞交到法院,請求判令劉某給付自己所有花費共1.1萬余元。
劉某表示,王某某的確給她發(fā)過微信紅包。但戀愛期間,王某某發(fā)微信紅包是表達愛意,不應返還。同時,劉某和王某某一起共同生活的4個月,她從未開口要過錢。至于購買首飾的8000元,在分手后王某某多次找上門,為了免去不必要的麻煩,她已經(jīng)一次性向王某某支付1萬元。
“該還的我都還了,難道微信紅包還能要回去嗎?”劉某很是無語。
法院認定:
微信紅包屬于戀人之間的一般贈與,不返還
游仙法院認為,王某某、劉某戀愛期間存在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實,雙方也存在一定的資金往來。對于王某某主張的給劉某微信轉款及紅包金額共計3000余元,其中金額最大的為1000元,最小的為52元,應屬于滿足日常生活開支的合理范圍之內。
同時,戀愛關系中,雙方存在互相選擇是否與對方結婚的權利。王某某與劉某均是有過婚戀經(jīng)歷的成年人,此種情況應在預料之內。分手后對于戀愛期間的資金往來,一方要求返還的,應對雙方之間款項變動存在借款或其他基礎法律關系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王某某并無證據(jù)證明這一點。相反,其還自認支付款項系基于對劉某的愛意表達。
基于王某某本人陳述的款項支付原因,以及支付的款項金額并未超過日常生活開銷的情況,根據(jù)社會交往習慣及日常生活經(jīng)驗,應認定王某某支付給劉某的3000余元款項系戀人之間的一般贈與關系。王某某作為贈與人,在贈與相應財物后,無權要求受贈方返還財物。
對于王某某主張的給劉某買金銀首飾消費的8000元,由于金額較大,應視為具有婚前彩禮屬性。因雙方未登記結婚,故劉某對該筆金額應負返還義務。但綜合庭審情況,可以確認劉某已向王某某支付1萬元現(xiàn)金的事實成立,故對王某某再請求返還8000元款項的主張不予支持。#p#分頁標題#e#
奉興 張黎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