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南商報報道,2020年全國交通違法統(tǒng)計結果顯示,去年全國交通罰款總額3000億元左右,平均每車罰款逾千元。如此高額的交通罰款,或與“電子警察”的濫用有關。對此,全國人大代表韓德云提出防止濫設濫用“電子警察”的建議。
韓德云還表示,“電子警察”在很多路段的設置和使用,不僅未能有效保障行路安全,反而給正常交通秩序帶來安全隱患,更成為交管部門的“罰款陷阱”。國家應該統(tǒng)一規(guī)范“電子警察”的設置使用標準,限制地方交管部門利用“電子警察”獲得罰款收入的行政執(zhí)法空間。
對這個問題,相信每位老司機都有話要說。韓德云的建議登上熱搜,足以反映社會對“電子警察”設置合理性的普遍性疑問。
客觀說,“電子警察”已成為當前交通管理中的基礎設施之一,其好處和必要性是顯而易見的。不管是韓德云,還是很多網友,并不是反對“電子警察”本身,而是主張其設置應更規(guī)范、更合理,避免濫用。
年總罰款額3000億元左右、平均每車罰款逾千元,這里面哪怕只有很小比例的不合理罰款,也不是一個小數(shù)字,也是車主不小的負擔。何況,“電子警察”并非越多越好,其治理效果存在邊際遞減效應,不合理的設置還可能引發(fā)新的安全隱患。
比如,一些路段的交通違法行為高發(fā),并非因為駕駛員交規(guī)意識淡薄。通過優(yōu)化交通提示標志等措施,可以改善道路狀況,消除交通違法的病灶。過度依賴“電子警察”對車主的威懾,可能會弱化相關部門尋求其他更優(yōu)辦法的動力。最終,除了車主交了更多罰款,交通效率和安全并沒有相應的提升。
此外,一些路段設置過多的“電子警察”限行限速,反而影響交通通行效率,干擾駕駛員的正常駕駛。
說到底,“電子警察”應該在什么路段設置、設置多少,應以提升交通治理效率和公共安全為目標,讓其回歸交通治理輔助手段的正位上來,而不是罰款為導向。
首先,要從源頭上規(guī)范好“電子警察”設置的標準和程序。比如,什么情況下必須設置、什么情況下可設可不設,應該有公開透明的程序和統(tǒng)一可行的指導標準,而不能淪為一些地方和部門的“自選動作”。其治理效果如何,是取消還是繼續(xù)保留,也應定期向社會作出說明,必要時作出動態(tài)調整。
此外,為防止“電子警察”執(zhí)法變成一種“執(zhí)罰”,加大對罰款數(shù)額和用途的公開,也必不可少。
在一些地方,設置“電子警察”淪為相關部門的創(chuàng)收手段,并非夸張。據媒體報道,一些縣市的政府財政相對緊張,前期無法支付“電子警察”建設項目工程款,就會設置一些考核,一年罰夠一定數(shù)額的違章罰款,以便讓企業(yè)更快回款。如此定罰款指標的做法,顯然令“電子警察”的設置初衷變了味。
路網不斷完善,汽車普及率持續(xù)上升,社會對交通執(zhí)法公平公正的要求也在提高。去年,交通運輸部出臺《公路限速標志設計規(guī)范》,發(fā)出了“取消不合理限速”的治理信號。這也是防止“電子警察”濫用的一個重要方面。
在此基礎上,更全面的規(guī)范“電子警察”設置,也為其套上“監(jiān)控”,并對存量進行優(yōu)化,還需要有更多的治理動作。希望這一建議能夠盡快得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