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常寧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婚內出軌引發(fā)的贈與合同糾紛案。丈夫去世后,妻子發(fā)現(xiàn)其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擅自向第三者共轉賬133筆43萬元。妻子認為,丈夫的該贈與行為無效,要求第三者返還贈與財產,法院判決支持。
據常寧法院通報,原告梁某與譚某系夫妻關系,2022年8月,譚某因患肺癌經醫(yī)治無效去世。梁某在處理丈夫譚某的遺物時,意外發(fā)現(xiàn)譚某生前微信中的“秘密”——自2016年8月至2022年6月,譚某通過微信向被告劉某轉賬付款133筆,累計金額434396.56元。兩人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譚某與劉某長期以“老公”“老婆”相稱,言語曖昧。
梁某認為,譚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嚴重損害其利益,遂將劉某訴至常寧法院,要求確認贈與無效并全額返還財產。
常寧法院查明,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譚某在與原告梁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基于與被告劉某不正當男女關系,先后向其轉款133筆,共計金額434396.56元。轉款行為發(fā)生在譚某與梁某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于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鑒于這些轉款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也未經原告同意和事后追認,屬無權處分,同時又系基于譚某與劉某不正當?shù)哪信P系而發(fā)生的,有悖公序良俗,故上述轉款贈與行為無效,劉某因此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紤]到劉某在與譚某交往期間亦向其轉款17筆,共計金額1817.8元,可以抵減,因此被告劉某應返還原告梁某財產的數(shù)額為432578.76元。
常寧法院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除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外,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xié)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若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重大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主張該行為無效,擅自處分造成損失的,受損方可要求賠償或主張分割財產時予以補償。
常寧法院還表示,以婚外贈與“維系”的感情不過是鏡花水月,既觸碰法律紅線,更背離公序良俗。當司法審判與道德否定形成合力,所謂的“深情厚意”終將成為一場雙輸困局:情感破碎時,法律不會為越界者遮風擋雨;財物盡失后,輿論更不會為背德者搖旗吶喊。須知,任何以踐踏婚姻契約換取的“幸?!?,終究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