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焰評論員 黃普磊
2024年1月2日,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退休干部馬樹山因通過郵寄信件給河北省、唐山市及遷西縣黨政領導干部,反映、舉報現任遷西縣委書記李貴富等人,用人、城市建設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而被遷西縣檢察院向遷西縣法院提起公訴,要求以犯誣告陷害罪、誹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5歲的馬樹山現羈押在遷西縣看守所(圖源經濟觀察報)
這樣的事件何等熟悉,2021 年 12 月 11 日,河南鶴壁男子在網上實名舉報官員受賄遭秒抓一案,引發(fā)輿論軒然大波。此案最終引起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河南省檢察院高度關注。隨后,案件經過一年多的偵查,三名當事人全部恢復人身自由。然而兩年時間過去了,對于被舉報人是否涉嫌違法違紀等問題,相關部門始終未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接二連三的舉報人被抓案讓人不寒而栗,監(jiān)督、舉報原本是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一個政府保持廉潔的重要舉措,理應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如何會變得如此危險重重呢?
法律常識告訴我們,誣告陷害罪基本上屬于一個反訴案件,案件成立的前提必須是正訴不成立。也就是說,如果想要證明當事人觸犯誣告陷害罪,就需要先證明當事人舉報的事實不成立。
而當事人馬樹山向上級領導舉報的內容,上級有關部門尚未得出權威結論,在此背景下,有關部門就得出縣委書記等領導被誣告陷害的結論,是否有悖邏輯呢?報案單位是否可以向媒體公開有關證據以及法律解釋?
另外,上級紀檢部門調查結果未出,縣檢察院就得出縣委書記被誣告陷害的結論,上級紀檢部門還有必要再對舉報內容調查嗎?
第二個讓人詫異的是,誣告陷害罪雖然是公訴案件,但因為侵犯的對象是少數人,法律實操中,如果沒有惡劣的社會影響,基本上也是民不告官不究。很多人被誣告后都很難立案,但在這個案件中,縣委書記沒有出面,縣委辦公室就替書記等領導報案了,縣委辦公室替領導報案此舉是否是法定職權?如此報案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呢?
如此,縣級執(zhí)法部門偵辦自己縣委書記被侵犯的案件,真的可以不考慮縣委書記等人權力,不用回避嗎?
類似案件的可怕之處在于,把舉報官員違法犯罪與招來牢獄之災建立了關聯,那勢必會讓一些舉報職務犯罪的人顧慮重重,從而給反腐敗工作帶來不利。
當然,如此質疑案件,并非說縣委書記等人一定存在問題,而是呼吁建立一個更加公平的辦案程序,敢于公開,才會讓更多人敢于監(jiān)督。
只有如此,黨和政府才會更有公信力。也只有如此,大家才會相信縣委書記清清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