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市個人銷售住房增值稅
征免年限調整的政策解讀
一、新政內容
根據(jù)《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東建﹝2021﹞11號),對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交易轉讓(以網簽時間為準)的住房,將個人住房轉讓增值稅征免年限由兩年調整為五年。具體為: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本通知發(fā)布之日前未完成房地產買賣合同網簽,但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或購房協(xié)議,并且能提供2021年8月1日24:00前支付的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xiàn)金支付)的銀行、支付寶、微信等轉賬有效憑證,以及買賣雙方共同簽訂的承諾書的,增值稅征免年限按原政策執(zhí)行,但應當在2021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辦理合同網簽及完稅手續(xù)。
二、執(zhí)行口徑
(一)劃分適用新舊政策的標準
判斷本次交易適用舊政策(2年)還是新政策(5年),按照本次交易的合同網簽時間確定。個人住房轉讓合同網簽時間在8月1日24:00前的,增值稅征免年限按舊政策執(zhí)行;個人住房轉讓合同網簽時間在8月1日24:00后的,按新政策執(zhí)行。
(二)判斷住房是否滿5年的標準
判斷住房是否滿5年的標準與原政策一致。起算時間為個人購買住房時取得的不動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按“孰先”原則確定,不動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是指不動產權證核準登記日期,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是指契稅完稅證填發(fā)時間;止算時間為個人本次轉讓住房時的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時間確定。
(三)過渡政策
8月1日24:00前未完成房地產買賣合同網簽,但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或購房協(xié)議,并且能提供2021年8月1日24:00前支付的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xiàn)金支付)的銀行、支付寶、微信等轉賬有效憑證,以及買賣雙方共同簽訂的承諾書的,增值稅征免年限按原政策執(zhí)行,但應當在2021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辦理合同網簽及完稅手續(xù)。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