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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民,電動自行車如何管理?等你來提建議!

關于公開征求對《東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開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現(xiàn)將《東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在本網站登出。敬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并于2021年6月15日前,將書面修改意見、建議(請署名)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東莞市人大常委會監(jiān)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電話:0769-22836145

聯(lián)系人:謝財良、王嘉雯

傳真:0769-22836190

電子郵箱:dg22836133@sina.com

地址:東莞市鴻福路99號市行政辦事中心東樓4樓435室,郵編:523888。

東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1年5月14日

東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規(guī)范本市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通行、停放及其他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電動自行車概念】

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人力騎行、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的兩輪自行車。

第四條【電動自行車管理原則】

電動自行車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眾、科學引導、綠色出行的原則。

第五條【市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xié)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部門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和道路通行安全管理。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非機動車道的規(guī)劃、建設,指導各園區(qū)、鎮(zhèn)(街)在委托下放事權清單權限范圍內做好屬地非機動車道的規(guī)劃和新建、改建、擴建工作。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配件生產、銷售的監(jiān)督管理,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配件的違法行為。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污染環(huán)境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部門負責對影響市容環(huán)境和城市綠化的電動自行車停放行為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發(fā)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應急管理、財政、工業(yè)和信息化、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工作。#p#分頁標題#e#

第七條【園區(qū)、鎮(zhèn)(街)職責】

各園區(qū)管委會、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tǒng)籌轄區(qū)內的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在職權范圍內科學規(guī)劃、建設非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停車位,合理分配道路資源,加強便利電動自行車通行、停放的基礎設施建設,做好廢舊電動自行車清理工作,為電動自行車通行、停放創(chuàng)造條件。

第八條【其他單位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電動自行車停放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使用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建設管理單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及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加強公共區(qū)域的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管理和消防安全提醒,為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安全充電提供便利,及時制止亂停亂放和私拉亂接電線充電等行為。

第九條【違法失信懲戒】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企業(yè)失信懲戒機制,將違法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的企業(yè)納入不良信用記錄,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系統(tǒng)依法公示,并定期向社會曝光相關違規(guī)企業(yè)及超標車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個人誠信檔案系統(tǒng),記載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信息,完善配套守信受益、失信懲戒機制。

第十條【信息化建設】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區(qū)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不斷提升電動自行車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管理

第十一條【產品性能要求】

生產用于本市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和進口的電動自行車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

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和行業(yè)標準的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電動自行車強制認證】

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

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十三條【銷售要求】

銷售者售賣電動自行車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和發(fā)票。

因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無法登記上牌的,銷售者應當履行退貨或者換貨義務。由此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臺賬和實名制銷售臺賬,詳細記載進出貨物的實際情況,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的告知工作,在銷售現(xiàn)場明示或主動告知消費者電動行車登記上牌的期限、所需資料及辦理方式。

第十四條【帶牌銷售】

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者實行帶牌銷售。

第十五條【禁止拼裝、改裝和加裝】

禁止銷售拼裝、改裝和加裝的電動自行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機、蓄電池;#p#分頁標題#e#

(三)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速度裝置,使最高時速超過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

(四)加裝座位、車篷、遮陽傘、高分貝喇叭、音響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裝置。

第十六條【電動自行車回收】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或者不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七條【廢舊蓄電池回收】

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提供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回收臺賬,并將收集的廢舊蓄電池交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廢舊蓄電池送交電動自行車生產者或銷售者、集中回收點以及其他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十八條 【登記上牌】

電動自行車需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行駛證并懸掛號牌后,方可上路行駛。

第十九條 【登記上牌流程】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取得行駛證并懸掛號牌。登記上牌手續(xù)辦理完畢前,駕駛人可持購車憑證臨時通行。

本條例實施前購置的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本條例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xù)。

第二十條 【登記資料】

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車輛所有人或者車輛銷售者應當現(xiàn)場交驗車輛,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fā)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源憑證;

(三)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明;

第二十一條 【登記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信息管理,依法為居民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查詢提供便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時,應當查驗車輛和相關資料。車輛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并發(fā)放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車輛和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二十二條 【變更登記】

已經登記注冊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

(二)更換電動機;

(三)車輛所有權變更;

(四)所有人姓名、名稱、聯(lián)系方式等主要信息變更。

第二十三條 【證牌換領、補領登記】

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滅失、丟失、損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明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p#分頁標題#e#

補領或者換領手續(xù)辦理完畢前,駕駛人可持補領或者換領申請憑證和購車憑證臨時通行。

第二十四條 【注銷登記】

已經登記注冊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一)車輛滅失或者報廢的;

(二)不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使用的;

(三)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通行設施保障】

道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合理規(guī)劃非機動車道,建設方便電動自行車通行的設施,為電動自行車通行提供條件。

有條件的城市道路,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或者隔離警示標志。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規(guī)劃合理設置非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應當盡可能形成相互連貫的路網。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非機動車道從事非交通活動。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非機動車道的,施工作業(yè)單位應當設置繞行標志或者修建臨時通道保障非機動車通行。

第二十六條【執(zhí)法保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執(zhí)法,疏導車輛,保障非機動車道暢通。

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非機動車道的巡查和養(yǎng)護,保證非機動車道平整、完好和連續(xù)。

第二十七條【車輛上路條件】

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車輛的制動器、車鈴、夜間反光裝置等應當保持性能良好,并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號牌應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污損。

無行駛證、號牌的電動自行車,偽造、變造、冒用行駛證、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以及經過拼裝、改裝和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八條【上路行駛條件】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駕駛人年滿十六周歲,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和疾??;

(二)攜帶行駛證和懸掛號牌;

(三)駕駛人和乘坐人員佩戴安全頭盔;

(四)市區(qū)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1.2米以下兒童。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

(五)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車身0.3米,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發(fā)生貨物散落、飄灑;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道路通行規(guī)則】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電動自行車制動器失效或者橫過機動車道時,下車推行;#p#分頁標題#e#

(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三)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正常通行時,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靠右側行駛,并在通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

(四)轉彎、變更車道、靠邊停車時減速慢行,轉彎前,注意瞭望,伸手或打轉向燈示意;轉彎時讓直行車輛、行人優(yōu)先通行;超越前車時不妨礙被超越車輛行駛;

(五)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正在通過時,行人優(yōu)先通行;

(六)騎行經過沒有交通信號路口時,停車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

(七)行經人車流量較大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急彎路等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時,不得超車;

(八)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霧、霾、沙塵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照明燈光,減速慢行;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行為禁止】

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逆向行駛、超速行駛;

(二)醉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

(三)手離車把、手中持物、接聽瀏覽通訊設備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競駛或者駕駛表演;

(五)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六)牽引動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載動物;

(七)載客營運;

(八)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區(qū)域、道路;

(九)違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規(guī)定;

(十)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限行、禁行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電動自行車行駛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情況,在非機動車道設置電動自行車的限速提示。

第三十二條【企業(yè)及行業(yè)組織管理】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的快遞企業(yè)、電子商務平臺企業(yè)和其他相關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駕駛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根據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配送時間、路線等標準和要求,避免引發(fā)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

相關行業(yè)組織應當制定快遞、外賣等行業(yè)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自律公約,統(tǒng)一行業(yè)非機動車安全管理、駕駛人信息核查與懲戒等標準,并督促會員單位予以落實,對違反行業(yè)自律公約的會員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行業(yè)懲戒措施。

第三十三條【鼓勵購買保險】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和車輛盜搶險等險種。#p#分頁標題#e#

鼓勵從事物流、配送、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yè)為用于經營業(yè)務的電動自行車及其駕駛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和車輛盜搶險等險種。

支持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保險公司為已經登記或者已購買車輛盜搶險的電動自行車安裝智能防盜設備。

第五章 停放充電管理

第三十四條 【停放、充電場所建設】

地鐵站、車站等客流量大的站點以及醫(yī)院、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公園、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圖書館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配套規(guī)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地。管理單位對非機動車停放應當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托車輛停放專業(yè)服務機構管理。

公共辦公場所和居民住宅區(qū)應當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和充電設施。因客觀條件受限無法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應當劃出一定的安全區(qū)域,設置電動自行車臨時停放點,集中管理,加強人員值守。

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點設置智能充電設施。

第三十五條 【充電設施和充電區(qū)域建設要求】

充電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用電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不得將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qū)域設置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區(qū)域。

第三十六條 【停放要求】

駕駛人應當在劃定的地點按照標志、標線停放電動自行車。沒有劃定停放地點的,電動自行車停放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七條 【禁止停放地點】

下列地點嚴禁停放電動自行車:

(一)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機動車停車位;

(二)消防通道;

(三)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qū)域;

(四)無障礙設施設置處;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停放的地點。

第三十八條 【單位門前停車秩序維護】

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應當做好門前停車管理責任區(qū)內非機動車停車秩序維護工作,有權對隨意停放車輛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九條 【住宅區(qū)停車充電秩序維護】

鼓勵居民住宅區(qū)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

建筑內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區(qū)域設置需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筑管理人應在建筑內設置清晰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點的指引。

建設管理單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業(yè)主委員會應當加強居民住宅區(qū)內電動自行車管理,對亂停亂放和有礙消防安全的充電行為及時發(fā)現(xiàn)和制止。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做好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的火災防范工作。

公安派出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做好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條 【充電要求】#p#分頁標題#e#

電動自行車應當在專門的充電場所進行充電。無專門充電場所的,應當保證充電安全。

為電動自行車充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建筑內的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qū)域違規(guī)充電;

(二)在居民住宅內充電;

(三)在易燃易爆物品、火源、電熱和燃氣設施周圍充電;

(四)私拉亂接充電線或者過長時間充電;

(五)違規(guī)改裝蓄電設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蓄電池、充電設備充電。

對違規(guī)充電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予以勸阻或者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拼裝、改裝和加裝電動自行車相關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銷售拼裝、改裝和加裝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車輛,按非法車輛每輛一千元的標準處罰;無法查清非法車輛數量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駕駛拼裝、改裝和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拼裝的電動自行車予以扣留;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責令恢復原狀。

第四十二條【虛假登記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虛假材料騙取電動自行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登記,收回行駛證、號牌,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未設置繞行標志或者修建臨時通道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guī)定,施工作業(yè)單位未設置繞行標志或者未修建臨時通道影響車輛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施工作業(yè)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偽造、變造或者冒用行駛證、號牌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使用偽造、變造行駛證、號牌或者冒用他人行駛證、號牌的,收繳偽造、變造、冒用的行駛證、號牌,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道路通行規(guī)則的法律責任】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相關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但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電動自行車變更登記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已登記但未按規(guī)定懸掛號牌或者號牌有遮擋、污損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駕駛人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違規(guī)載人或載物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不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逆向行駛、超速行駛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醉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載客營運的;#p#分頁標題#e#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區(qū)域、道路的。

第四十六條【亂停亂放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不按照規(guī)定停放電動自行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行為人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不按照規(guī)定停放的電動自行車拖移至不妨礙車輛和人員通行的地點或者劃定的停放地點。

第四十七條【影響消防安全停放充電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三項、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停放或者充電,或者占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等公共區(qū)域停放或者充電,可能妨礙消防安全疏散的,由公安機關或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規(guī)停放管理單位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對亂停亂放和有礙消防安全的充電行為不予制止,懈怠履行電動自行車監(jiān)督管理義務,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和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柔性執(zhí)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協(xié)助維護交通秩序、觀看視頻課程等方式,對違反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違反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行為,情節(jié)輕微,且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學習教育或者協(xié)助交通警察維護交通秩序的,可以給與口頭警告,免予罰款處罰。

第五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