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期間,在澎湃新聞的訪談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在處理涉家暴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與相關部門和組織協(xié)力合作,共同構筑全社會合力參與的反家暴宏觀格局,推動反家暴多部門協(xié)調(diào)聯(lián)動機制的廣泛建立。但是,家庭暴力隱蔽性強,當事人取證意識不高,實踐中提供的證據(jù)往往比較弱,家庭暴力認定等問題仍是難點。
近年來,隨著社會文明水平的提升,反家庭暴力議題成為社會長期關注的熱點話題。一些案件在網(wǎng)絡上曝光后,很快得到輿論積極響應,推動有關部門介入處理。在針對家暴受害者的司法救濟上,自5年前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后,對實施家庭暴力的違法犯罪者有了強有力的法律制約。很多家暴實施者不僅付出了法律的代價,還承受了應有的社會后果。
盡管法律體系在不斷健全,但家暴取證、認定的難點,依然構成了依法治理家暴中的梗阻。一方面,很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囿于“家丑不得外揚”等傳統(tǒng)觀念,或者為了維系表面上的婚姻關系,對家暴行為缺乏舉報意識,很多時候只是一味忍耐;另一方面,由于家暴行為多發(fā)生在隱蔽、私密的環(huán)境中,如果不在第一時間固定證據(jù),就可能讓有效證據(jù)流失,給家暴的法律認定增加阻礙。
對家暴受害者而言,最重要也是最迫切的愿望是阻止暴力。如果暴力行為還在持續(xù)發(fā)生,那么隨后的維權、懲戒都無從談起。因此,今年兩會期間,人身安全令保護制度受到代表委員熱議。例如,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劉守民建議,應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代為申請的主體范圍,對受害人適當降低證明標準。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也贊賞了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立案綠色通道的做法。
司法機關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并不以家暴行為的認定為必要條件。已經(jīng)遭受家暴的受害者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沒有遭受家暴而面臨家暴危險的家庭成員也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相對而言,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降低了取證要求,在預防和阻止家庭暴力行為上具有很大的意義。
當然,在家庭暴力得到制止的基礎上,對施暴者予以與其行為相當?shù)膽椭危潜夭豢缮俚?。家庭暴力是區(qū)別于普通暴力的特殊暴力形態(tài),對受害人會造成非常嚴重的生理和心理傷害,而且很多家暴是持續(xù)性的虐待行為。
因此,對家暴性質(zhì)和情節(jié)輕重的認定,不僅要看一次家暴造成的傷害,更要精準衡量家暴行為對受害者構成的整體傷害,從侵害方式、持續(xù)時間、反復頻次、傷害后果等方面綜合審查判斷。
對于基層執(zhí)法部門而言,要明確“家暴不是家務事”的觀念,積極主動有為地介入涉家庭暴力案件。在處置具體案件時,不能報著回避矛盾、做“和事佬”的消極心態(tài),對于證據(jù)充分的案件,必須毫不猶豫地推進有關司法程序;對于存在家暴跡象但一時證據(jù)不充分的案件,要積極尋找證據(jù)、認真實施偵查,決不能置被害者于無助的境地。
今年兩會上,有政協(xié)委員在提案中建議公安機關對“家暴”報警單獨列項,可能是個值得嘗試的方式。
對于家暴取證難、家暴案件不被及時發(fā)現(xiàn)等問題,還需要全社會建立共識,明確阻止家暴行為不是“多管閑事”。例如,不僅被害者可以舉報家暴行為,與被害者親近的其他家庭成員、好友以至鄰居,也有權利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接報部門也不能因為受害者沒有舉報而拒絕受理,而要主動積極跟進了解情況。
有時候,多關心一下身邊的家暴受害者,也許就能阻止一場悲劇的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