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尋釁滋事被羈押365天后獲判無罪,張峰偉向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后者決定賠償張峰偉人身自由賠償金11531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1531.8元,為其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張峰偉不服,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結(jié)果是維持原國家賠償決定。他繼續(xù)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訴,被駁回。其中,他請求的10萬刑訊逼供精神撫慰金等未獲支持。
據(jù)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7月31日公布的西安市中院賠償委員會國家賠償決定書,張峰偉,1990年6月出生,農(nóng)民。在陜西千龍水電建筑工程公司負責具體施工的XX環(huán)XX路XX城XX公路XX段防洪綜合治理工程1標段項目時,張峰偉因阻撓施工,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23日被取保候?qū)彙?018年6月19日,灞橋法院以張峰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實報實銷”,與張峰偉被實際羈押時間相同。
張峰偉向西安市中院上訴,后者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重審。2019年7月22日,灞橋法院作出判決,以張峰偉涉案行為的特征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行為特征、公訴機關指控張峰偉犯尋釁滋事罪的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為由,判決張峰偉無罪。
張峰偉實際被錯誤羈押365天。2019年12月29日張峰偉向灞橋法院提出刑事賠償申請。灞橋法院作出(2020)陜0111法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一、賠償申請人張峰偉人身自由賠償金115318元;二、為張峰偉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1531.8元;三,對張峰偉的其他賠償請求決定不予賠償。
張峰偉不服,申請西安市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提出多條申請。其中,張峰偉稱,紅旗派出所給其帶著背拷,并指示一名民警用鞋底將張峰偉的嘴打得鮮血直流,利用這種肉刑手段逼迫張峰偉認罪,已構(gòu)成刑訊逼供罪,要求灞橋法院賠償其精神撫慰金100000元;其在被羈押期間,一部華為手機被派出所沒收,而且其被羈押期間該手機一直在消費,其多次找派出所未果,要求灞橋法院賠償其手機損失3000元。
2020年7月31日,西安市中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書,維持原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書認為,從張峰偉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期限、社會影響以及張峰偉在案件中的過錯程度等各方面綜合考量,灞橋法院決定賠償張峰偉精神撫慰金11531.8元,決定予以維持。張峰偉認為應當支付其100000元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沒有依據(jù),不予支持。張峰偉主張的其在羈押期間身體受到傷害的健康恢復賠償以及手機損失賠償,均不屬于本案的審查范圍,本案不予處理。
張峰偉不服,向陜西省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訴。2020年9月30日,陜西省高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書,駁回其申訴。
決定書表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9年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quán)的賠償金每日315.94元的標準,灞橋法院決定賠償115318元,并無不當。該院綜合考量羈押期限、侵權(quán)后果、社會影響等因素,酌情按照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的10%認定精神撫慰金符合本案實際,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張峰偉要求賠償刑訊逼供的精神撫慰金,要求消除案底、向其家屬賠償其被羈押期間的精神損失、為其伸冤的近親屬賠償精神賠償費,賠償其健康恢復費、維護權(quán)益耗費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其在看守所羈押12個月的生活費等請求,均無法律依據(jù)。其主張紅旗派出所沒收其華為手機一部未發(fā)還的損失3000元,因被申訴人灞橋法院并未對其手機進行扣押或者接收后進行處理,可向有關機關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