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湖北民警用公安系統(tǒng)幫丈夫開展找人、查婚外情業(yè)務,獲刑4年
丈夫利用妻子的民警身份,通過公安機關信息查詢系統(tǒng)獲取所需的車輛行動軌跡、航班信息,開展找人、找車、婚外情調查等業(yè)務獲利,最終兩人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雙雙獲刑。
近日,湖北宜昌市夷陵區(qū)法院公布的一份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這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的詳細案情。宜昌市公安局在2019年9月30日依法逮捕10名犯罪嫌疑人,今年9月23日,該案在宜昌市夷陵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其中,被告人潘某群與被告人殷某為夫妻關系,案發(fā)前,殷某系武漢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七大隊二級警長。
公訴機關指控,潘某群以商務咨詢公司的名義,通過網(wǎng)站、微信、QQ等途徑招攬客戶開展找人、找車、婚外情調查等業(yè)務。接到客戶委托后,殷某根據(jù)丈夫潘某群要求,通過公安機關信息查詢系統(tǒng)獲取所需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潘某群。
潘某群手下兩人利用潘某群提供的信息,找到目標對象后采取安裝GPS定位設備、蹲守、跟蹤、跟拍等手段獲得他人實時行蹤軌跡等個人信息提供給客戶。兩名手下與潘某群約定報酬每月底薪4000元,每筆業(yè)務再給提成10%。
而潘某群既單獨開展業(yè)務,也與本案另一被告人許某進合作,報酬平分。除了通過殷某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潘某群、許某進等人也通過購買、跟蹤等其他途徑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用于完成委托業(yè)務獲取利益。
根據(jù)檢方指控,2017年至2019年期間,潘某群、殷某、許某進等被告人單獨或共同實施犯罪共27起。其中,潘某群參與實施21起,與他人共同獲取違法所得31.57萬元;殷某參與實施19起,與他人共同獲取違法所得29.07萬元;許某進參與實施12起,與他人共同獲取違法所得43.5萬元。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指控內(nèi)容分別發(fā)表了意見。
法院審理后查明,檢方指控的潘某群和許某進分別參與實施的21起、12起犯罪及違法所得金額無誤,但殷某參與實施16起犯罪,而非檢方指控的19起,違法所得為23.1萬元。
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法院查明,殷某參與的犯罪中,多為她查詢目標車輛行動軌跡后告知潘某群,潘某群與許某進安排他人采取安裝GPS、跟拍的方式獲取該車的實時位置并提供給委托人,獲取酬金。
此外,2018年11月22日,殷某還將查詢到的韓國人姜某(音譯)的航班信息提供給丈夫,本案其他被告人也通過蹲守、跟拍的方式獲取姜某的行蹤情況。他們將這些信息提供給委托人,共獲得報酬2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潘某群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殷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許某進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內(nèi)鬼”不僅僅是殷某。
記者注意到,此案中,另一名被告人潘某文出生于1995年,案發(fā)前系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qū)分局水塔街派出所輔警。
潘某文和其校友柳某濤商議后,潘某文利用可接觸公安內(nèi)網(wǎng)的便利,查詢他人包含戶籍信息、住宿信息、車輛檔案信息及乘坐飛機、火車的軌跡信息出售給柳某濤,獲利8755元。后柳某濤將從潘某文處購買的信息通過網(wǎng)絡轉手出賣,獲利7355元。
最終,潘某文也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柳某濤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