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南章丘區(qū)龍山街道辦事處城角頭村39.15畝農業(yè)用地被征收并出讓后,十多年以來,土地補償款一直以每畝每年一千多元逐年發(fā)放。近兩年,補償款還出現了拖延、拖欠發(fā)放的情況。
正因此,引發(fā)部分村民開始質疑:自己的土地會不會被以“以租代征”的違法形式占用了。
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即便在2019年修訂前,也明確規(guī)定:“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p>
對此,龍山街道辦事處一位工作人員回應澎湃新聞稱,不存在拖欠補償款的情況。對于“以租代征”的疑問,區(qū)自然資源局已給出過明確答復:根據相關批復對該宗土地實施的征收程序合法,征地補償到位,不存在違法征地問題。
為何補償款會每畝一千元逐年發(fā)放的問題,該工作人員未給出明確回復。
一名熟悉此事的人士告訴澎湃新聞,按年支付補償費的方式,實際上是以租賃的形式來取代原本應一次性支付的征收補償,這種做法就是典型的“以租代征”?!耙宰獯鳌眳f議按照法律規(guī)定屬于無效協議,在此情況下如果取得全體村民的同意可以重新訂立征收協議,無法取得同意的情況下應當要退還耕地。
鎮(zhèn)村簽合同征用耕地每畝每年一千元
“最初,村里提出先租我們的土地,待日后有種植計劃時再歸還?!背墙穷^村村民李夢(化名)回憶,2006年,村里將土地集中收歸,并稱要統一租借給鎮(zhèn)政府。隨后,村鎮(zhèn)兩級政府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每年每畝土地租金為一千元,李夢家有三畝多地被納入其中。然而“近兩年來,補償款發(fā)放不及時”。李夢稱,去年應發(fā)的補償款一直拖延至今年春節(jié)后才部分支付。村民們前往鎮(zhèn)政府要欠款,剩余尾款在6月份才結清,但2024年的補償款還沒消息。每次咨詢時,得到的回復總是“再等等”。
據村民向澎湃新聞提供的《合同書》顯示,章丘市(2016年12月22日,撤銷縣級章丘市,設立濟南市章丘區(qū))龍山鎮(zhèn)人民政府(編輯注:現為章丘區(qū)龍山街道辦事處)為甲方,乙方是城角頭村。合同里面提及,為確保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后農民的利益得到保護,按照章政發(fā)【2003】27號文件精神,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訂立本合同。本次征用的耕地,乙方承包期間每畝每年補償費1000元,青苗補償費及地面附著物另作補償,土地補償費補償滿五年,根據物價漲幅情況,土地補償費總額上調5%。
截屏圖
《合同書》還明確,建設項目征用乙方的土地位于城角頭村東,面積26100平方米(39.15畝),補償費為每年39150元。付款方式中明確,乙方補償費總額為每年39150元,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由章丘市財政局下撥,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政府執(zhí)行。
值得注意的是,該份《合同書》中“合同期限”和“簽訂日期”均未填寫。而在文件的末尾,章丘市龍山街道辦事處和章丘市龍山街道辦事處城角頭村民委員會的公章分別加蓋在甲乙雙方的位置,相應的簽名則是由趙某某和史某某所簽署。
此外,澎湃新聞注意到,合同中,甲方填寫的是“章丘市龍山鎮(zhèn)人民政府”,與落款公章名稱也不相符。
建設用地批復次日出讓給企業(yè)新建廠房
澎湃新聞注意到,2006年12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作出《關于章丘市2006年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中載明,同意將章丘市龍山街道辦事處136554平方米農用地(全部為耕地)轉為建設用地,上述農用地轉用后同意征收,用于城市建設。
文件中強調,“要進一步落實補充耕地方案,切實提高已補充耕地的質量;要認真抓好征收土地方案的組織實施,確保征地補償和農民安置工作落實到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具體建設項目提供用地,供地情況要經市國土資源部門及時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次日,即2006年12月31日,章丘市人民政府向章丘賽凌機械有限公司作出“關于向章丘賽凌機械有限公司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和你公司的申請,經研究同意:將已征收的136554平方米中的26100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你公司,用于新建廠房、倉庫及附屬設施,出讓期限為五十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
澎湃新聞曾致電上述公司相關負責人了解用地具體情況,對方聽完來意后直接掛斷了電話。
李夢的說法得到了同村村民劉鵬(化名)的印證。劉鵬表示:“原本種植玉米和小麥的耕地,如今已被廠房所覆蓋?!贝送?,劉鵬還透露,曾有村民對政府的這一行為提出質疑,認為其涉嫌“以租代征”,但相關部門對此予以否認,并稱所有程序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
城角頭村村民黃艷(化名)表示,他們更傾向于能夠收回自己的土地,在家務農。
一位律師告訴澎湃新聞,耕地作為農民的生存之本,國家十分重視保護農民土地方面的工作,特別是城市開發(fā)建設的同時需要農業(yè)的大力支持的情況下。根據1999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中“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的規(guī)定,涉及到需要征用征收土地的補償款項并未要求一次性全額付清,但支付的期限應當在3個月內做到全額支付,所以法律并未允許按年支付補償款。
另外,《關于堅決制止“以租代征”違法違規(guī)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國土資發(fā)[2005]166號中規(guī)定:“嚴禁‘以租代征’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依法嚴肅查處‘以租代征’違法違規(guī)用地行為?!?/p>
官方否認“以租代征”,稱征地程序合法
城角頭村委會的相關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確認,2024年度的土地補償費尚未發(fā)放,原因在于鎮(zhèn)政府(街道辦)還沒撥款。去年的補償費已于今年支付完畢。此外,該工作人員還表示,村委會之前確實與鎮(zhèn)政府(街道辦)簽署了土地征用合同,村民們并未就“以租代征”的問題向村委會提出過任何疑問。
澎湃新聞就村民們所反映的情況向章丘區(qū)自然資源局進行了核實,一名工作人員回復稱,補償款的問題,應由所在鎮(zhèn)政府(街道辦)負責處理。而對于村民提出的“以租代征”的疑問,需將相關批復文件提交至自然資源局的信訪部門,通過查閱公開文件來進行后續(xù)的處理。她同時強調,“以租代征”是違反土地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何謂“以租代征”?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曾公開撰文稱,它是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yè)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guī)模的一種行為。它不僅規(guī)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占補平衡法定義務,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它常見的表現形式有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土地、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基層政府作為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為、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等。
龍山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負責人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此事不僅涉及辦事處層面,還與區(qū)級政府部門相關,情況頗為復雜?!?經過與有關部門核實,確認村民的占地補償金是按照每年1468元的標準進行發(fā)放,不存在拖欠情況,相關資料也可以隨時提供以茲證明。至于“以租代征”的疑問,區(qū)自然資源局在此前已經給出了明確的答復。
今年1月8日,濟南市章丘區(qū)自然資源局曾作出一個關于高某某信訪情況的回復。
文中稱,根據自然資源部轉辦《違法用地立案偵查申請書》、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查處理群眾反映濟南市章丘區(qū)龍山街道辦事處違法征收土地問題的通知》,該局立即對反映問題展開調查。
高某某反映的案涉地塊在征收范圍內并未實施征收行為,而是通過以租代征形式獲得土地使用,并非法將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一事與事實不符,該宗土地于2006年12月30日經《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章丘市2006年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同意將章丘市龍山街道辦事處136554平方米農用地(全部為耕地)轉為建設用地,上述農用地轉用后同意征收。章丘市人民政府根據該批復對該宗土地已實施征收,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補償到位,不存在違法征地問題。
一名熟悉此事的人士告訴澎湃新聞,村民所獲得的這份《合同書》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途徑獲取的。該合同上明確規(guī)定了按年支付補償費的方式,實際上是以租賃的形式來取代原本應一次性支付的征收補償,這種做法就是典型的“以租代征”。根據國家法律規(guī)定,在涉及土地征收的情況下,應一次性完成土地補償款、人口安置以及養(yǎng)老保險等相關事宜。
“如果說轉為建設用地的話,首先要征收為國有用地,后再去調整土地的性質,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到簽訂的用地合同以及各部門相對應的審批是否合法等,其中的內容非常關鍵?!鄙鲜鋈耸空J為,目前,根據已有的合同來看,無法顯示它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進行的一個實際征收行為。
該人士表示,“以租代征”協議按照法律規(guī)定屬于無效協議,在此情況下如果取得全體村民的同意可以重新訂立征收協議,無法取得同意的情況下應當要退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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