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上午,市第一人民法院對3件涉黑涉惡案件進行宣判,其中,以王某彪為首的8名“套路貸”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并處財產(chǎn)刑;以戴某越為首的7人犯罪集團分別被判處有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并處財產(chǎn)刑;被告人劉某兒因參與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財產(chǎn)刑。
2017年10月以來,王某彪在東莞及惠州先后成立四家放貸公司,通過向被害人宣稱無抵押貸款,騙取受害人的信任實施詐騙。其間,王某彪糾集被告人鄒某、曾某濤、喬某虎、陳某利、陳某豪、黃某珊、王某鋒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套路貸”手段騙取錢財、牟取暴利,逐漸形成架構(gòu)明晰、分工協(xié)作、利益共享的詐騙、敲詐勒索、非法討債惡勢力犯罪集團,主要在惠州市、東莞市區(qū)及鎮(zhèn)街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被害人多達90名,涉案金額巨大。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彪等人無視國家法律,為牟取非法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嚴重破壞了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應(yīng)依法予以嚴懲。其中,王某彪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鄒某、曾某濤、喬某虎、陳某利、陳某豪、黃某珊、王某鋒在本案中系從犯,起次要作用,且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該惡勢力犯罪團伙首要分子王某彪犯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十二萬元。其余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并處財產(chǎn)刑。庭上,王某彪等8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無異議,當庭認罪。
當天,市第一人民法院還對戴某越犯罪集團及劉某兒參與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兩件案件進行了宣判。 (全媒體記者 尹金鐘 通訊員 劉偉樂 王眉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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