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某新材料公司租賃了沙田鎮(zhèn)一工業(yè)園區(qū)的廠房經營生產。沒想到廠房房東違規(guī)存放天那水,引發(fā)火災,公司物資被燒,被迫停產。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房東存在過錯,判令房東賠償該公司因火災遭受的損失140多萬元。
房東消防違規(guī)引發(fā)火災
2015年11月30日,沙田鎮(zhèn)大泥村偉棟工業(yè)園區(qū)的房東將一層面積約2400平方米的廠房出租給東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經營,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租期三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合同約定,由房東負責安裝廠房的消防設施及辦好消防合格證,費用也由其承擔,使用過程中產生的保養(yǎng)費、維修費等由承租公司承擔。承租公司已交租金至2018年9月30日。
2018年9月22日21時21分左右,工業(yè)園區(qū)發(fā)生一起危險化學品爆燃事故,承租公司內一批物料(無紡布、帆布等)著火,過火面積約700平方米。23時30分左右明火撲滅。經查,事故原因為房東違規(guī)存放天那水,天那水發(fā)生揮發(fā)和泄漏,遇到燃點產生爆炸,造成大火。
東莞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沙田分局認定房東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2019年1月,新材料公司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房東,索賠因火災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209萬多元、間接財產損失26萬多元及租金損失8萬多元。
新材料公司說,火災間接損失包括停工期間公司要支付的工人工資、社保費用、停產6個月凈利潤損失、客戶索賠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及租金押金、租金等。
房東存在過錯 全額賠償損失
依新材料公司申請,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該公司因火災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情況以及經濟損失進行評估。鑒定結果為直接財產損失達125萬多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東違規(guī)存放天那水引發(fā)火災,對造成新材料公司財產損毀存在過錯,新材料公司財產損毀損失應由房東全額賠償。除了鑒定的直接損失125萬多元,火災還造成該公司停產,停產期間的工資、社保費用支出約13萬元,屬于其間接損失,法院對此予以支持。從該公司提交的利潤表以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顯示,該公司在經營期間確實存在盈利,結合其經營狀況以及停產時間,法院酌定其停產期間凈利潤損失為5萬元。
至于新材料公司主張的客戶索賠逾期交貨的違約金,證據(jù)不足,法院不予認定。
綜上,法院認定新材料公司間接損失為18萬多元。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房東支付新材料公司因火災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125萬多元及間接財產損失18萬多元。判決下達后,雙方對損失的認定不服,均提起上訴。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 尹金鐘 通訊員 黃彩華